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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67X,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街道*小区*号楼*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新华道口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墙*汽车修理门前附近公路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21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于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驾驶证因过期被注销,但其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灵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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