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19时46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吉GJ6***号小型轿车在振兴街与民主路路口处被民警査获,民警将其带到医院采血取证。2020年03月24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白)公鉴(理化)字[2020]133号鉴定文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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