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小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由澄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3时33分,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陕A****3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澄城县城关镇巷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拦挡检查,由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于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99.6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荣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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