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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0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辽C****8轿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站前大街与阜昌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天英
代理检察员: 肖 楠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洪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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