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职工,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县**乡**屯)。因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济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山西路10KV大桥线FX02-14线杆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鲁******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0.9±12.3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7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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