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蚌埠*****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后***组,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1mg/100ml,后将其带至蚌埠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被告人于某某到达医院后,拒不配合民警和医务人员且多次辱骂执勤民警,在抗拒民警执法过程中导致两台对讲机摔落地上损坏,民警遂强制对其抽血备检。2020年4月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2020年4月14日已赔偿损坏的两台对讲机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驶证及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票等书证;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检察官助理:凌雪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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