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Z176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集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时29时许,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A*****小型轿车,经合肥市**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合肥市**大道**附近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提取于某某血液样本两份送安徽明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 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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