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2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21时许,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酒仙桥派出所门前,与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2mg/100ml。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有人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后被民警查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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