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县,住某某自治区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某某县某某市场某某馆吃饭喝酒,饭后,无证驾驶甘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某某园门口路段时,将车驶进绿化带内。 2019年10月19日0:50许,被民警发现,后,被带至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被告人于某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7884号检验结果证实于涛血液中检出乙醇106mg/100mL。被告人于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后,经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恒正司鉴[2019]法毒鉴字第474号检验结果证实: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证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