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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19〕 283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古镇镇**路从**大道往**方向行驶,行至**车站对开路段,因操作不当依次与停放在路边的粤TQK****小车以及粤T**小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于某某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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