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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12月5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附近向路过群众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其已向群众散发的载有法轮功内容的台历1本,又从其身上查获尚未散发的载有法轮功内容的挂历5本、台历14本、光盘12张、小册子6本、护身符35个、书签7个,随后民警又从其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的住处查获载有法轮功内容的台历55本、小册子107本、护身符258个。经认定,上述宣传品均系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宣传材料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薇薇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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