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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无,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住阳谷县**街**花园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05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阳谷县清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岳某某相撞,致岳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8日死亡。肇事后,于某某驾车逃逸,于03月21日14时许投案。案发后,双方于2020年5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赵云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阳谷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于某某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冬

检察官助理:王福英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街**花园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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