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饶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81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派出所,系虎林市**(聘用制),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经虎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饶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虎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G*****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虎林市**街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行至**小区**期工地门前处,因未注意瞭望道路情况,将道路南侧行人李某甲和刘某某撞倒后,将道路南侧停放的李某乙、冯某某、丁某某、王某甲、栾某某、王某乙、崔某某、李某丙的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长城牌小轿车刮撞。当场造成刘某某死亡、李某甲受伤送往医院后死亡,多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协议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书证;
2.证人郝某甲、郝某乙、李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冯某某、丁某某、王某甲、栾某某、王某乙、崔某某、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5.尸体检验鉴定、人身损伤程度鉴定、车速检验鉴定、车辆制动性能检验鉴定、血液乙醇成分鉴定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虎林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楷朋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饶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指定管辖批复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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