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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89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1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该院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0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大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永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路右拐弯处时,与沿该路口东侧斑马线由南向北步行的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4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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