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朝阳**货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1时53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辽N****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京沈线由东向西行驶到波罗赤镇大桥东侧路口处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6日,经朝阳县交警大队认定: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于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朝阳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朝阳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2.证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19]第6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19]病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沈汽工鉴[2019]辽第1908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驾驶改装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会红
2020年1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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