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2日,被告人于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章某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19时17分许行驶至**道**路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李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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