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7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青岛****化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06国道平度路段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206国道299KM处,与沿南北路由南向西左转弯刘某甲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刘某甲受伤于当日死亡。案发后,于某某弃车逃逸。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刘某乙、黄某某等)达成和解协议,除保险外于某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刘某甲近亲属各项费用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对于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后于某某与其达成和解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持C1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经过;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刘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量刑建议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赔偿款已支付到位,酌情从轻处罚,共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综上,建议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媛媛
检察官助理王燕妮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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