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7********,汉族,中专文化,**车**,辽宁省庄河市人,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辽B****2号/辽B3059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鹤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1599km+416m处,与前方同向陈某甲驾驭的畜力车(马车)相撞,致马伤、双方车辆受损,陈某甲受伤,同年11月25日下午,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头系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110及120急救电话,后随120救护车救护伤者。到案后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及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本、证明、调查笔录、收条、谅解书及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辽宁省公安机关接警记录表及大连市普兰店区急救中心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速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84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及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