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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捕前住沈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经被本院批准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17时34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辽A*****(黑B****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列车,沿G6京藏高速公里由西向东行驶至757公里加750米处,与前方应急车道内白某甲驾驶的蒙L*****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蒙L*****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碰撞右侧护栏驶下路基。造成蒙L*****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白某甲、乘车人白某乙死亡,两车损坏、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120及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救援人员赶到。案发后,内蒙古华誉质检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辽A*****(黑B****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列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8.3km/h、蒙L*****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0km/h。辽A***** 、黑B****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汽车列车发生交通事故前其转向系、制动系均能够正常工作,蒙L*****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前其尾部作业警示灯能够正常工作;经包头了然汽车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蒙L*****中型专项作业车损失费用共计271620元;经高速公路三支队乌拉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疲劳驾驶骑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时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于某某的过错严重,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值班记录、受案登

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话记录、身份信息等;

2.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内蒙古华誉质检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包头了然汽车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告知书等;

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瑞娥                                                                                              2019年72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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