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在山东省莱阳市**坊镇**村**号,现居地在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25号福岛小区3号楼一单元301室,个体运输。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鲁******重型普通货车沿G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线262km+600m处(即黄岛区郭家小庄村东侧),在从路边车道左转弯向北掉头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鲁******轻型厢式货车沿G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相撞,致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后经认定,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乙醇检验报告;3、呼气单;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5、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司法鉴定意见书;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9、刑事谅解协议书;10、机动车信息查询;11、驾驶人信息查询;12、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其认罪态度良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业宗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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