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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于**,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住河南省荥阳市**小镇**号楼**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3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于**无证驾驶豫AS57A6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东200米处,此时张**驾驶豫A*****轻型普通货车牵引胡**骑两轮电动车同向行驶至该处致使胡**摔倒,张**下车查看胡**伤情时,于**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与张**、胡**发生碰撞,后于**驾车逃离现场,之后徐**驾驶豫A*****面包车沿该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该处,与胡**再次发生碰撞,造成胡**当场死亡、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于**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宋**、田**、李**、徐**、于**、李**的证言;3. 现场勘查笔录;4. 鉴定意见;5.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两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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