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住五某某市**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新A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1团通连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连家属区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至此路段的行人王某甲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王某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口本复印件、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WQJ0007号),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0]事故鉴字第WQS0003号),第六师五某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兵六)公(司)鉴(法病)字[2020]1号鉴定书;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晋媛
代检察员:张琳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70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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