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8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厦门路**号**号楼**单元***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平度市青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场路口处,因未避让行人并超速行驶,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行人贾某某相撞,致贾某某当场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媛媛
检察官助理王燕妮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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