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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6日批捕在逃,2019年12月12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4日15时7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号为皖******厢式货车,沿太和县X011线由东向西行至**镇**庄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甲驾驶的“大星”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电动车乘车人王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某弃车逃逸。经责任认定,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伟民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界首市**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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