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9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寒某某固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高路与白浪河桥东侧路口处时,撞到骑行自行车沿白浪河东侧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谭某某,致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尸检认定,被害人谭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头部、腹部致颅脑、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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