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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已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威海**处,与由西向东穿行道路的行人赵某某相碰撞,造成赵某某胸腹腔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商业险加交强险共计七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勇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兵

检察官助理:杜术忠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号,联系电话1565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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