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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6********,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我院批准,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微信与办假证的人取得联系,向其提供了于某某本人的一寸照片,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各一个,并将伪造的证件邮寄至于某某住所地。

2019年9月20 日晚,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蒙D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赤峰市红山区三道街与红旗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其后发现于某某出示的证件为假身份证,将其扣押。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身份证壹张;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查获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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