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镇**团**小区**栋**单元**号。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12月7日被苏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伪造证明材料及公章,于2016年3月4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于某某在第八师石河子市**团经营“**电脑文印部”期间,发现有客户欲办理假学历证明等假证件,遂通过微信联系到制作假证的“A某某”(微信昵称),由其负责制作假的证件,于某某向需要办理假证的人员收取费用后,向“A某某”支付部分费用,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8月至今,被告人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为陈某某办理了1本假离婚证、为许某某办理了2本假离婚证;为赵某某办理了1本假的大专毕业证、为郭某某办理了1本假中专毕业证、为王某甲办理了1张假中专毕业证、为魏某某办理了1张假中专毕业证、为王某乙办理了1张假高中毕业证,共计获利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离婚证、毕业证共计7本,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买卖的假证情况;
2.受案登记表,证实此案系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某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系被系侦查人员前往**团**电脑文印店内,依法传唤后归案;
5.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实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系具有前科人员;又曾因伪造证件被行政处罚;
6.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于某某的1部Honor6X智能手机和1个“鑫谷牌”电脑主机箱、扣押了1本内有“毕业证、王某甲、中专字样”的毕业证;
7.接受证据清单,证实郭某某等人的假证均提交给了莫索湾垦区公安局;
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为**团**电脑服务部及现场周边概况;
9.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许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等持有的离婚证、毕业证均系假证;
10.电子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买卖假证时通过微信等沟通交流的聊天记录情况;
11.证人赵某某、郭某某、许某某、向某某、刘某某等九人的证言,证实赵某某等人向被告人于某某购买假证的事实;
1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于某某通过 微信号为“A某某”的人,为他人办理假证件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学历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萍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第八师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假证7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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