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系夫妻,二人租住于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区。2019年3月3日14时许,二被告人至长沙市**小区**栋**单元顶楼,发现1件黑色**牌羽绒服晾晒于此,遂趁无人之机,被告人郑某某将该羽绒服取下,于某某将羽绒服穿在身上,二人一同离开现场。
2019年3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视频追踪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抓获二被告人,并在该房衣柜中起获涉案黑色**牌羽绒服,后将该羽绒服发还给被害人。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上述黑色**牌羽绒服价值人民币2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友阿奥特莱斯售货单、抓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指认赃物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2.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4.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19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现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号候审,电话号码1308055****、1308053****。
2、案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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