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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在电话内发生口角,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于某某说要找张某某谈一下口角之事,于某某和杨某某一起来到海拉尔区伊势丹商场门前找到苏某某,三人一起来到**酒店**张某某所在房间,进屋后于某某和苏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杨某某拦着周某某。周某某挣脱杨某某的阻拦后过去拉架,杨某某推开周某某后用脚踹了张某某肚子一脚。经海拉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海)公(法)鉴(损伤)字[2020]020号,被鉴定人张某某腰椎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于某某、苏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程序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某某、苏某某两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国亚男

                              检察官助理 秦秀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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