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112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案发前系济南******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址为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宿舍*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112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案发前系济南******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号,现住址为济南市章丘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耿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于某某从济南市历城区*******************领导小组(指挥部)开具了一份用于购买口罩并盖有该领导小组(指挥部)公章的纸质申请后,用微信发给被告人耿某某,被告人耿某某看后想到自己在联系购买熔喷布时,销售方要求提供当地政府的证明,遂电话联系被告人于某某,问其能不能帮他去开一份用于购买熔喷布的申请函,被告人于某某嫌来回跑路再找人比较麻烦,就提议可以用手中的申请给其P(电脑扫描后修改)一张,被告人耿某某同意后,将编辑好的申请内容用手机发送给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于某某按照内容要求对自己手中的申请进行扫描编辑,帮助被告人耿某某伪造一份由济南市历城区*******************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具并盖有公章、用于向东营******有限公司购买熔喷布的电子版申请,被告人耿某某利用该伪造的申请,向东营******有限公司购买2771.7公斤熔喷布进行倒卖,实际获利277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耿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耿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于某某联系电话:157********;耿某某联系电话:135********)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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