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9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5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2年5月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以治安拘留15日,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3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05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零四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4月23日释放。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3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丙,2012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河套边防派出所治安拘留十日,2013年12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30日。2019年8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20日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于某某、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于某某、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于2019年11月30日对李某甲、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0日对于某某、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23日将李某甲、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与于某某、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程某某受葛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青岛市高新区**路与**路交叉口北侧的卸料点(A区)、青岛市高新区**中心对面(C区)、青岛市高新区**东桥三处私设卸料点,在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安排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工贸有限公司等的渣土车、建筑垃圾车将渣土、建筑垃圾等物品倾倒在此处,严重破坏了该块土地的原貌,致使土地经济价值减损。
经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以上C区卸料点、**东桥卸料点、A区卸料点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储备用地,该土地不允许倾倒建筑废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陈某某、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程某某多次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君晓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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