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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相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7〕22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为威海市文登区**街道**村**号。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号楼**,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2017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相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应被告人相某某的要求,从网上购买成套枪支散件,组装枪形物体1支,并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卖给相某某。相某某和于某某一起将该枪形物体拆解并重新组装后,相某某又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王炳建(另案处理)。

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从网上购买成套枪支散件,卖给被告人相某某。相某某根据于某某的指导,自行组装枪形物体1支。

经鉴定,该两支枪形物体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弹丸,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相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7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相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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