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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王某甲等5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市,住辽宁省大连市**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沂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日将王某甲、吕某某、贺某某、王某乙撤回作其他处理。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李某某、段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为“吉子棋牌”赌博平台做代理推广,仍为二人管理大连市**工作室,管理吕某某、贺某某、王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吉子棋牌”赌博平台广告链接,吸引人员下载“吉子棋牌”APP参赌,累计发布赌博平台广告81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手机QQ、支付宝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王某丙、王某甲、吕某某、贺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吉子棋牌”系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超过100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志霞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大连市**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九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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