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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王某甲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1988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经事先商量,翻墙进入浙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仓库,窃得各种型号电缆线至少180米,价值4000余元。后销赃得款6000元。

201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经事先商量,携带钢锯翻墙进入浙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仓库,锯割电缆线27.5米,价值9300余元,后被公司保安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附照片)、订货合同、供

货清单、发票、车辆行驶轨迹、微信聊天记录、丈量记录、关于对涉案电缆线的价格认定、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凌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于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部分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青兰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分别为1310746****、1827278****;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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