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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屯)2018年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20年1月5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 日,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20年2月13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2020年1月5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0 日, 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020年2月1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商业大学附近的**银行门外,被告人于某某看见路人刘某某捡拾被害人李某某遗失在该银行门口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280元)后,遂教唆被告人王某某到松北区**小区,向刘某某虚构其系该手机的失主,向其索要手机。王某某找到刘某某后,向其虚构系该手机失主,骗取手机后交给于某某。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返还清单及谅解书等;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天

年五月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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