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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5********,汉族,灯塔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4年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吉林省舒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3********,汉族,灯塔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捕前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20年9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经事先预谋来到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右侧户的被害人杨某某家,王某甲负责在门外放风,于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万能钥匙撬开房门后进入室内,盗走一瓶飞天茅台酒、一瓶金门高粱酒、十四盒长白山牌香烟、六盒玉溪牌香烟以及三十元现金,后二人离开将窃得财物全部挥霍。经辽阳市**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06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丙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均被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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