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高新区**街道**村**组,现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现住高新区**街道**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镇**街**委**组,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微信名**,微信号Y1368979****)于2020年2月初被孙某某(另案处理)拉到名为“兴融贷款”微信群里,赵某甲(另案处理)告知其可以用个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U盾后将全套手续予以出售,每套可获利人民币1500元;介绍他人出售,每套可获利500元。被告人于某某为牟某,在位于吉林市高新区**小区附近赵某甲的办公室,在赵某甲业务员的帮助下先后虚假注册了吉林市**童装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茶行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赵某甲又安排其赵某乙领于某某先后在吉林市船营区***工商银行、吉林市高新区***大厦对面中国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及网银U盾,并将两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网银U盾等全套手续出售给赵某甲。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还介绍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用个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账户、U盾网银U盾并将全套手续出售给赵某甲,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为牟某,在微信好友“**”(于某某)介绍下,与于某某相约来到吉林市高新区**小区附近赵某甲办公室,在赵某甲业务员的帮助下注册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并由赵某乙带领下到吉林市高新区工商银行**支行办理银行卡及网银U盾,后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全套手续一并交给赵某乙,出售给赵某甲。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接到于某某微信信息,告知其可以使用本人的身份****虚假注册公司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网银U盾全套手续出售,每套可获利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为牟某,在于某某的介绍下到吉林市高新区**公寓即赵某甲办公场所了解情况,后在赵某甲安排下,由业务员杨某某(另案处理)指导王某某在手机APP“e窗通”上先后虚假注册吉林市**童装批发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鞋店并办理营业执照,后又在杨某某帮助下,到吉林市船营区**街附近的工商银行、吉林市高新区**大厦对面的中国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及网银U盾,并将全套手续一并交给杨某某,出售给赵某甲。
2020年3月7日,赵某甲通过微信将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出售各一套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的价款3000元转账给于某某,随即,于某某向王某某、郭某某分别转账人民币1000元,自留人民币1000元。同年3月20日,赵某甲通过微信将被告人于某某出售二套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王某某出售一套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的价款共计4500元分二笔转账给于某某,随即于某某向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自行出售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两次,获利人民币3000元;介绍王某某出售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两套,获利1000元;介绍郭某某出售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一套,获利500元,以上于某某共获利4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出售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两套,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出售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一套,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上违法所得均已被各被告人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大学宿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座**楼**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16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经讯问,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对其买卖国家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于某某指认照片、手机支付截图、王某某指认照片、王某某与越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郭某某指认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指认照片、于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吉林市**童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吉林市昌邑区**茶行个体户信息、于某某办理**茶行中国银行对公账户手续、于某某办理**童装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对公账户手续、**童装有限公司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王某某吉林市船营区**鞋店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吉林市**童装批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吉林市船营区**鞋店中国银行对公账户档案、吉林市**童装批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对公账户档案、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对公账户档案;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录制讯问光盘三张;4.辨认笔录七份;5.扣押笔录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为牟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于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王某某判处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郭某某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金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于某某联系电话1554323****;王某某联系电话1868432****;郭某某联系电话1524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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