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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池某某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于某某、池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曹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88********,满族,大专文化,**,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考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88********,汉族,大学文化,**,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大道**小区**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91********,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武汉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甲,曾用名傅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95********,满族,大专文化,**,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池某某、沈某某、江某某、傅某甲、李某某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于某某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被告人傅某甲任该公司法人代表。自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于某某指使公司市场总监被告人池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3000余条,指使公司客部经理被告人沈某某非法购买他人微信号300余条,并招聘人员冒充**公司的客服人员向客户拨打电话、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后将获取的客户微信号出售,以谋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2月以来,该公司市场部员工通过**公司客服人员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共计26008条。

被告人池某某负责非法购买公民通讯联系方式,并分发给市场部业务员进行拨打,同时将业务员非法添加的微信号收集起来。被告人池某某非法获利12037元。

被告人沈某某负责非法购买市场部业务员使用的微信号、电话卡、以及使用的电话座机与手机,并对购买的微信号进行“养号”(即维护微信号,保证微信号正常使用,不被**公司封号)。被告人沈某某共非法获利6226元。

被告人江某某作为市场部旺仔1队经理,负责监督其队员每天向客户拨打电话,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并将业务员非法获取的客户微信号统计、收集上交公司。共非法获利18458元。

被告人李某某、傅某甲作为市场部**1队的业务员,自2019年2月以来,冒充**公司的客服人员从事拨打客户电话,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行为。被告人李某某共非法获利8105元;被告人傅某某共非法获利11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池某某、沈某某、江某某、傅某甲、李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书霞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池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3.被告人傅某甲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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