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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54********,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局退休工人,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号楼**门**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市**医院医生,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号楼**门**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其子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经营的天津市西青区**路**商店内以将未结账物品提前放入包中逃避结账的方式,盗窃该超市的烘烤腰果仁一罐。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以同样手段盗窃该超市的香脆红松仁一袋、精选枸杞一袋。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以同样手段盗窃该超市的西洋参一罐、吉列锋隐致护刀架一套、精选云南核桃仁一袋、精选干贝一袋。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以同样手段盗窃该超市的电动牙刷刷头一盒、北门黑豆腐竹一袋、老姜一袋、山黑猪肋排两盒。

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084.14元。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现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已赔偿被害超市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宇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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