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于**,小名小平,绰号于*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2********,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家住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理州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曾用名杨*,绰号小*,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家住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2013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家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村**组**号。201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杨**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于**、杨**驾驶经改装的车牌号为云******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到巍山县**镇巍南加油站南侧公路边,将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云******四桥自卸货车油箱内的350升柴油盗走。经鉴定,宁某某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2317元。

2、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于**,杨**驾驶悬挂伪造机动车号牌云******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到弥渡县**镇**路**村委**村路段,将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云******的挂车油箱内的600升柴油盗走。经鉴定,朱某某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120元。

3、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于**,杨**驾驶悬挂伪造机动车号牌云******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到祥临公路弥渡县境内祥临加油站,将左某某停放在加油站的车牌号为云******的挂车油箱内的340升柴油盗走;将杨某某停在加油站的车牌号为赣******的挂车油箱内的600升柴油盗走。经鉴定,左某某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768元;杨某某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120元。

4、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于**、杨**驾驶悬挂伪造机动车号牌云******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到祥临公路弥渡县**镇**村委**村路段,将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挂车油箱内的400升柴油盗走。经鉴定,张某某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080元。

5、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于**、杨**驾驶号牌为贵******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到京昆高速永仁服务区内,将王某某停在该服务区内的车牌号为冀******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油箱内的500升柴油盗走。经鉴定,王某某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310元。

6、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郑**先后租赁楚雄市***村委会***村一户人家的房屋和楚雄市禄丰县**镇矿业开发公司厂房作为囤油点,多次收购被告人于**、杨**等人盗窃的柴油。2019年12月10日,民警在被告人郑**位于楚雄市禄丰县**镇矿业开发公司厂房的囤油点内查获柴油20桶,经称量,柴油累计重3.49吨。经鉴定,被查获柴油价值人民币16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杨**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5715元,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柴油而予以收购,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67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庆玲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杨**、郑**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8张(含保密光盘1张)。

3.扣押的涉案物品及变卖柴油的现金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