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街**村**社。因涉嫌介绍卖淫,2019年10月1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路**号**楼**室。因涉嫌介绍卖淫,2019年10月1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泉洁休闲中心共同介绍卖淫女谭玉玲、陈萍、王翠霞、盘美玲向他人卖淫,被告人于某某收取卖淫款。2019年10月9日凌晨2时40分,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女谭玉玲、陈萍、王翠霞、盘美玲在上述地点房间内向嫖娼人员刘军、张春勇、唐顺国、冯德福卖淫,被告人于某某收取刘军、张春勇、唐顺国、冯德福的嫖娼款共1200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共同介绍四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介绍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斯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