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营市**区人,住东营市**区**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0********,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人,户籍地莒南县**镇**村,现住临沂市**区**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84*******,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太原市**区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负责**有限公司事宜期间,发行了名为QS币的数字资产。2018年6月,王某某成立了**有限公司,称是QS数字资产的实体组成部分,在采取虚构、夸大盈利前景,以公司上市后QS币就能交易为由,要求参加人员缴纳一定的费用购买QS币成为会员,并采用二二复制模式,发展下线。返利标准有两方面:一是以下线购买QS币的多少作为向上线返利QS币的标准;二是购买的QS币每天定期产生一定的子币。共收取会员费用16857424.53元,公司未给会员返利。
被告人于某某系QS币的高级会员,其发展了下线杨某某,后被告人杨某某成立了临沂工作室。杨某某及其下线有多人将QS币的资金汇至于某某的账户。被告人于某某共发展下线38级1500余人;被告人杨某某共发展下线30级580余人。被告人宋某某系公司讲师,负责向会员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及发行QS币的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购买QS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二二复制模式组成上下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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