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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376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居住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绪芹,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10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1月刑满释放。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路**号,暂住本市**路**号**号楼**室。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李绪芹、刘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李某某、李绪芹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于某某、李某某、李绪芹共同提供资金,招揽赌客,约定三人均分洗码量百分之一的抽水获利。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李绪芹陆续招聘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负责操盘下注、结算赌资等,其中张某某的参与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至18日。期间,涉案“百家乐”账号部分洗码量已达人民币1,200万余元,4月16日至18日的洗码量为人民币105万余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李绪芹、刘某甲、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于某某、李绪芹、刘某甲、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李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扣押开设赌场相关作案工具及赌资情况。

2.证人刘某乙、盛某某、陈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陈某乙、方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五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

3.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李绪芹、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电脑屏幕显示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五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以及涉案洗码量的情况。

4.公安人员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五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李绪芹、李某某的前科情况。

6.公安人员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五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李绪芹、李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李绪芹、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绪芹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李绪芹、刘某甲、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科浓

检察官助理:金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李绪芹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91515****。

  2.案卷五册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案犯身份卡》《换押证》各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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