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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李某甲等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庄**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庄**号,住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邢台路**号**号楼**单元**户。2008年11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于某某、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穆某某共谋盗窃,由周某某负责实施盗窃,所得赃款两人均分。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14时许,驾驶货车将其运输的盘螺钢从青岛市即墨区**物流园送往工地途中,到李某甲租赁处,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某某盗窃盘螺钢300公斤。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14时许,驾驶货车将其运输的盘螺钢从青岛市即墨区**物流园送往工地途中,到李某甲租赁处,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某某盗窃盘螺钢300公斤。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14时许,驾驶货车将其运输的盘螺钢从青岛市即墨区**物流园送往工地途中,到李某甲租赁处,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某某盗窃盘螺钢300公斤。

经鉴定,被盗盘螺钢共计价值人民币3729元。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穆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某某、穆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乙、于某某、穆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周某某、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乙、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19年11月29日

附:1.五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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