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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乡区********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乡区********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决定在淘宝网上销售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两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等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己和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的身份信息先后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店”“**店”“**中心”“**店”“**馆”五家网店。然后,两人花费151033.84元从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并在上述网店销售。2019年3月8日,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于某某、李某某存放在东乡区**小区车库尚未销售的药品。经鉴定,该批被扣押的药品价值人民币1574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数额135286.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东乡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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