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街道办事处**村人,捕前住本村。群众。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2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镇**村**人,捕前住本村。群众。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1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二被告人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被告人于某某因其经营的山东**有限公司资金出现缺口,遂与其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式为企业融资。2013年11月,王某某在河北石家庄成立无吸储资质的河北**有限公司主要用于吸收公众存款,并由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王某某、李某某在衡水成立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通过发放传单、签订合同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集资。
经衡水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共计吸收存款为人民币892万元,涉及83人,退还106.694995万元,损失金额为796.4851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借款合同等书证;
2 张某某、孙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等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衡方专审字(2020)第8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庚胥
检察官助理:骆宁宁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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