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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李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街**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新源县**镇**街**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有赌博恶习,二人通过网络结识后共谋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经济利益。经于某某相约,李某某从新疆户籍地**,二人策划外出物色深夜独自驾驶豪车的女性伺机实施抢劫。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窜至南宁市青某某柳沙路半岛融园小区后门,发现被害人万某某停着一辆宝马牌小车在路边,万某某刚上车不备之际,于某某、李某某立即打开车门尾随万某某上车。于某某在车后座使用水果刀架在万某某脖子上威胁其不要叫喊,李某某使用透明胶带封住万某某的嘴部,用约束带捆绑住万某某的手脚,后由李某某驾驶万某某的小车往大沙田方向游荡,于某某在车上威胁万某某说出手机密码和银行卡密码,先后从万某某银行卡及微信钱包内转账出人民币25万元至于某某、转账14万元至李某某的“****”网络赌博网站账户内。之后将车开到南宁市良庆区凤凰路碧桂园天玺湾附近路边,李某某强行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粒安眠药喂给万某某吃,万某某佯装昏迷后于某某、李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日,公安机关经布控抓获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之后二人在公安机关控制下操作各自赌博网站账户将抢劫所得款项提取至自己的银行卡内,现有共计30万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及资金追赃说明、转账流水、冻结银行卡凭证、监控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懿桓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计算表各一份(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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