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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11977********,汉族,高中文化会计,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院**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961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710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单元**,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于某某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找宋某甲(另案起诉)伪造了保定市莲池区百楼乡后营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后将伪造的印章加盖在保定市正大华能公司报税的场地证明上,提交给保定市莲池区税务局用于报税。

2、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于某某受保定市香来商贸公司法人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以150元一枚的价格,找宋某甲刻制了保定市大旺超市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美惠生活超市两枚印章,印章刻好后于某某将此两枚印章交给李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宋某乙、梅某某、沈某某、刘某乙、宋某甲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违反道国家管理规定,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凌霄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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