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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曹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东某某**街**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东某某**街**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曹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于某某等人多次在本区**街**村内鼓动本村村民前往中国**大学项目工地聚集抗议。在此期间,被告人于某某、曹某某与宋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分工,由被告人于某某、曹某某到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政府信访办、东某某**街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等处上访,制造声势,由宋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及其他**村村民前往天津市东某某**街中国**大学第三期扩建工程学生食堂项目工地、科技图书馆项目工地,以车辆封堵工地大门、破坏测量点位、抢夺测量仪器、破坏施工现场设施等手段,聚众阻止、扰乱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施工,致使该工程无法进行,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658456元。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于某某、曹某某被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齐某某等30余人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16份;

6、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黄晨
代理检察员: 漆禹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随案移送光盘7张、证据材料(拾份证人证言、壹拾陆份辨认笔录、信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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